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徐政訏
代 理 人 王雯萱 律師
相 對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陸仟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