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壹仟捌佰玖拾捌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柒仟貳佰玖拾玖萬肆仟零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貳份、被告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