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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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 岡小字 第410號
被 告 李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岡小字第4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9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