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七十六萬七千八百六十元,原告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八千三百七十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後,仍有新台幣七千三百七十元迄未繳納,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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