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2│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行│││日│├─┼─────────┼─────────┼─────────┼─────────┼─────────┤│3│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行│││日│├─┼─────────┼─────────┼─────────┼─────────┼─────────┤│4│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5│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行│││日│├─┼─────────┼─────────┼─────────┼─────────┼─────────┤│6│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行││││├─┼─────────┼─────────┼─────────┼─────────┼─────────┤│7│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行││││├─┼─────────┼─────────┼─────────┼─────────┼─────────┤│8│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9│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行││││├─┼─────────┼─────────┼─────────┼─────────┼─────────┤│0│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1││行││││├─┼─────────┼─────────┼─────────┼─────────┼─────────┤│1│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1││行││││├─┼─────────┼─────────┼─────────┼─────────┼─────────┤│2│林進德│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壹萬元│AA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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