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預納提解差旅費用新台幣叁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已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乙○○現因案在台灣台北監執服刑中,有監所資料報表一份可憑,為提解被告到庭審理,有命原告預納提解差旅費用新台幣三千八百元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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