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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