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周志倫
       黃玉鼎
       林秀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8月2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2737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志倫、黃玉鼎、林秀麗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於民國108年8月9日深夜12時33分許,在
臺北市○○區○○街○○號,因被移送人周志倫送其女友周能
萱返回住處門口, 周能萱 之母即被移送人林秀麗欲送周能萱
上樓之際,鄰居即被移送人黃玉鼎對渠等說:「喝醉酒了不
起喔」引發口角衝突,並互相鬥毆,是被移送人周志倫、黃
玉鼎、林秀麗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等語。
二、經查:被移送人周志倫、黃玉鼎、林秀麗互相鬥毆之事實,
業據被移送人周志倫、林秀麗供承在卷,且有監視器翻拍照
片、診斷證明書為證,被移送人周志倫、林秀麗等犯行堪予
認定。至於被移送人黃玉鼎雖辯稱沒有互相鬥毆,伊才是被
打的人云云,惟依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足認被移送人黃玉鼎
確有參與相互鬥毆行為,是其辯解,核係推諉卸責之詞,洵
屬無據。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另按因普通傷
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雙方互毆
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
被移送人等互相鬥毆,雖然被移送人等於警詢時均表示暫不
提出傷害告訴,惟被移送人等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
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