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潘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本件原告係以承
攬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獎金,本件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可
暫免徵收2分之1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