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浚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浚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浚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其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7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20081616號函暨函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扣案之武士刀1把,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