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萬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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