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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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