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邱俊敬 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諸民.規定自明。本件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游進義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所為確定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28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高明發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