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1,56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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