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如左:
主文吳韶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吳韶華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曾否與他罪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2號判決)│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併定其應執行││刑1年2月(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之刑││92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10月12日晚上9時30分許│99年10月12日晚上9時40分許│100年1月27日下午4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毒偵字第81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0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102號│100年度訴字第1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18日│100年9月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102號│100年度訴字第19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6日│100年9月2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99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31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徒││││併定其應執行│刑1年2月(本院100年度訴字第││││之刑│192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1月27日晚上8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0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1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19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2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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