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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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0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柏諺 即 吳萬章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劉育君 即吳萬章之繼承人人債務人 吳依庭 即吳萬章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劉育君即吳萬章之繼承人人
一、債務人劉育君、吳柏諺、吳依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