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5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五五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