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28號上訴人戊○○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因96年訴字第22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