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6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8692號
原    告  張明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紐
被    告  黃碧真
兼訴訟代理人  黃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簡字第869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第第2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林碧華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黃碧真、黃文舜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將被
告黃碧真所有座落臺北市○○街○○○巷○號三樓廚房漏水部分
修繕至不漏水之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黃碧真所有座落臺北市○○街○○○巷○
號三樓房屋廚房漏水,被告黃文舜為使用人,乃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將該廚房回復至不漏水之原狀,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認諾原告上述主張(本院卷第5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之規定,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平均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林碧華
法官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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