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富 竣發支付
  命令(年度司促字第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
  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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