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與被告 黃麗芳張德成張德明張德治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44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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