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芳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5段150巷410號,
且兩造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4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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