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五七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高市警三(
壹)分刑字第○三五七三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六。
(三)行為:與男客 林洋億 以新台幣八百元代價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證人林洋億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言。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行政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一份
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艦|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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