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十一萬八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一百八十五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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