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十一萬八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一百八十五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