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交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一О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坦承不諱,(二)酒精呼氣濃度測試表,(三)彰
化縣警察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測試觀察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罪
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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