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О號
上訴人即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
仟壹佰零柒元,折合銀元肆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佰捌拾壹
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