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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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劉鐵豐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用0000000號市內電話,自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起至八十五年九月止,共積欠電話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五百七十四元未
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萬五千五百七十四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略為伊身分證曾經遺失,該遺失之身分證顯然
遭人冒用,伊並未申請租用系爭市內電話等語。
理 由 要 領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用戶欠費明細表一紙、客戶歷史資料查詢單一
紙為證。惟查,被告抗辯伊身分證曾經遺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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