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盛
        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