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一0號
原 告 煒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民
訴訟代理人 許文清
被 告 甲○○即晏豐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至十二月間向原告購買貨品,積欠貨款新臺
幣(下同)十九萬一千二百九十九元未付。被告曾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一信用
合作社彰美分社,發票日九十年一月十三日,票號CA0000000號,面額
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