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認為被告甲○○雖仍具有羈押之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等語。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99年9月1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發佈通緝,始緝獲到案,足認有逃亡事實,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遂准予執行羈押在案,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9月11日押票可稽。嗣被告羈押後,已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訊,認被告甲○○已無羈押之必要,命具保即可替代羈押,擔保被告日後到庭,確保追訴審判進行,經本院審酌卷證各情後,認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准被告甲○○於取具並繳納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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