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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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慶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慶文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20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11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8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2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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