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徐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
萬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