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徐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
萬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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