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4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王妍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婉慧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4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王妍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婉慧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