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4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王妍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婉慧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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