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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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見榮 間給付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20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
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