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盧玟樺
法定代理人 盧甘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雅蕙 、 宋文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