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61號
原 告 蘇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5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