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81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慶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81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慶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