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2號上訴人 李仲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間有關償還公費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