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 吳秋麗 即債務人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0)×10×34=3,7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即退還聲請人)。
二、除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之財產資料外:㈠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股票
、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
㈡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㈢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前2年內任職於明曜百貨公司專櫃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薪資給付方式為何?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每月收入15,000元之性質係薪資所得或政府補助?如為薪資所得,則較前年每月收入25,000元減少10,000元之原因為何?並提出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其他關於薪資交付之證明文件收入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
四、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勞健保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如車資應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搭乘何種運輸工具,及該運輸工具之票價),並提出租金每月6,000元之租賃契約。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蕭慧貞 、 蕭志豪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蕭慧貞、蕭志豪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七、說明受扶養人蕭慧貞、蕭志豪是否有受扶養之必要(如提出在學證明)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收據證明。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自陳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業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