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淑媚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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