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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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全部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相對人名及住居所資料。
(三)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興產││100-10│空│113.54│全部│││││││││白││││└──┴───┴────┴────┴────┴────────┴─┴─────────┴──────┴──────┘┌────────────────────────────────────────────────────────────────┐│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58│中寮路31之37號│興產段100-10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2.23、二│陽台:6.88│全部│││││││號│凝土造、3層│層:64.75、三層│││││││││││:28.21、合計: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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