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小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鎮○○路由西往東行駛至中正路與中山路路口,
被告疏於注意,而在街道不當超車,致撞上原告駕駛之自中山路由南往北之SH─6
788號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門,因受重力加速撞擊,右側車門復撞到道路明稱指示水
泥柱,原告亦因被夾在車內而受傷。被告事後同意修護原告之車,經送斗南鎮進昌汽
車企業行修理,估修費用經協調結果為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被告並在二張估修單
上簽名表示願負賠償責任,扣除被告預付現款二萬八千元(含應領保費一萬二千元)
,尚有修護費尾款六萬二千元未付清,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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