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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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996號債權人 陳瑛枝 債務人 林桓勤 債務人 林志鴻
一、債務人林桓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林桓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志鴻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概依債權人陳報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示,債務人林志鴻僅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需對債務人林桓勤請求給付無效果時,方能對債務人林志鴻請求給付,故依上開法條所示,對債務人林志鴻請求連帶給付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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