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其前順序及同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八四號、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一一號、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九九號查明)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官劉大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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