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接奉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九五九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青青旅館業股份有限公司,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一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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