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