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