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茂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貴霙 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淑琴 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光佑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洪寶琴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一森 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王綉勤 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家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