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蕭錦隆
被   告  張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
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4日(起訴狀誤載為
11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處,撞及原告所有並駕駛車號000-0000(下
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並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17,332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7,33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
語,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行車
執照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給付17,3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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