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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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永續鷹架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高泰鷹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碧華 被告 葉宗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即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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